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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

  • 名  称: 上海市发改委
  • 网  址:fgw.sh.gov.cn
  • 日  期:2024-12-09 23:51:54
  • 关 注 度:0
  • 备 案 号:沪ICP备2021016245号-2
  • I  P:183.194.243.125
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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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简介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系根据2008年中央编办批复设立的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发展规划编制、经济体制改革及价格监管等职能。机关设置22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253名,与上海市物价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模式。该机构作为全市经济运行调控核心部门,统筹推进重大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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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介绍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途径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s://fgw.sh.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也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通信地址为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发展改革委(收);邮政编码:200003。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接待窗口地址为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申请:传真号码为021-63586443。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指向尽量描述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办理相关事项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窗口

      接待地点: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21-63596761;传真号码:63586443;通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0003;工作邮箱:xxgkdf@fgw.sh.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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